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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审判日(第2页)

“你有什么事?”易涵见进来的是陆立臻,不解他为何去而复返。“我想请易检察官帮个忙,”陆立臻启口,“绑架案,不要那么快推

进,尽可能晚开庭晚宣判,可以吗?”

“我没遇到过有人让我暂缓办案的,可否交待下原因?”让他放慢办案速度,让嫌疑人晚受刑罚,易涵不解。

“拐卖案子是我们一直在抗争的,它才是重中之重。上次庭审,嫌疑人听说儿子被截肢,当庭昏厥,以致于休庭。我不想嫌疑人再遭受别的刺激,影响庭审进行。你这边进度快了,那边反而可能被拖延了,

你能理解吗?”陆立臻神色忧虑。

易涵读懂了他的想法,他却又捕捉到陆立臻别的情绪:“为什么不刚刚提出来,要单独和我说呢?”

“不想再同茹慕解释了,怕她不答应,你能帮我就好。”陆立臻把原因归咎于许茹慕。

“你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可惜许女士放弃了。”易涵想到了一个他们放弃的解决方案。

“嗯,我们不考虑谅解。”陆立臻并不指望靠提民事赔偿拖延时间。“我答应你。”易涵又看了看文件,接受陆立臻的提议。

陆立臻离开后,易涵站在窗户边上,望着大院里的大樟树出神。直觉告诉他,陆立臻并不简单。那么冷峻有洞察力的一个人,却要提如此细微的要求,他很可能是有别的想法。只不过,他不是拐卖案件的公诉人,而且这种没有根据的猜测,是不合时宜的,他并没有深究。

拐卖案庭审再度开庭已经是十日之后了,这次进展总算顺利些,法庭辩论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双方就公诉人提议的王金贵涉故意杀人罪进行激烈辩护。

“为什么要单独定罪?刑法中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金陵认为,王金贵故意杀人的罪名是本不该存在的。

“陆某不属于被害人家属,他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被告对其实施的犯罪,不作为拐卖妇女罪犯罪情节的一部分。”季昕月提到陆立臻的身份的特殊性。

“就算单独定罪,也不该是故意杀人罪,最多算故意伤害罪。”金陵没能够就单独定罪继续辩驳,改而追究起罪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关键在于嫌疑人是否有杀人的意图:攻击手、脚之类的,和攻击心脏、头;使用钝器或利器,都是有区别的。王金贵使用的是钝器,且

并未伤及陆某要害,陆某最终逃脱,也说明他当时的身体状况较好。”“我没想过杀害那个大学生,只想给他点教训。”王金贵急着否认。陆立臻冷眼看着被告和辩护律师,自认他们的辩驳实在站不住脚,

他等着公诉方推翻对方的观点。

“调查现场可是有证据的,周围群众也可以作证。”季昕月提醒。在审判长示意下,公诉方出示了证据,铁锹、铁棍、匕首、麻布

袋、绳索,还有两块大石头。

“被告,你用铁锹击打陆某,你承认吗?”季昕月发问。王金贵点头。

“陆某被你绑上双手双脚,完全处于你的控制之下,你承认吗?”王金贵不敢说话,哆哆嗦嗦。他大病一场后,整个人瘦得只剩一

把骨头了,已不成人形。“请被告人确认。”审判长催促。“是。”王金贵缩着头吱声。

“麻布袋是用来装人的?”公诉人继续对质,“大石头,是准备绑在陆某身上,把他丢进池塘的?”

金陵意识到事态不妙,主动打断:“公诉人在诱导性提问,请审判长予以注意,被告可不予回答。”

“异议不成立,被告请如实回答。”法官并不赞同金陵的说法。

“不是的,”王金贵慌了,连连否认,“石头本来就在那的,不是我拿来的。”

“审判长,被告的供述,与前三次口供不符。”公诉人不再与王金贵确认,而是提醒审判长。

“王金贵,你曾提到,石头是你搬到案发现场的。”审判长明断。王金贵木然地点点头。

“王金贵的目的是杀害陆某,整个犯罪过程,有剥夺陆某生命的行为,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

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实际犯罪。”季昕月再度明确了王金贵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方的观点,本庭不予采信。”审判长说道。

定罪辩护结束之后,审判长让公诉人发表定罪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昕月郑重地宣读最终的定罪意见,“根据王金贵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多次犯罪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王金贵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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