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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唐宋文(第1页)

卷九唐宋文

驳复仇议

柳宗元

【导读】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原籍河东(今山西永济)人,唐代著名的文学家和政治家。他在中国文学史的重要贡献,是与韩愈一起成功地领导了唐代古文运动。他诗文并工,尤擅长散文。有《柳河东集》传世。

本文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提出对徐元庆应“诛而后旌”的矛盾主张,认为应该“穷理认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赏和罚、褒和贬应该是统一的。他指出如果官吏依仗权势,挟私怨违法杀人,而又没有得到惩处。受害者的子弟在呼号无告,贪冤负屈时。可以复仇,而不应受到诛戮。这种主张在当时对人民是有利的。

本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说理清楚。是作者在长安任礼部员外郎时所作的一篇有代表性的政论文。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陈臣陈于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清编之于令,水力国典。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6〕,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9〕。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12〕。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13〕,虐于非辜〔14〕,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7〕,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8〕,是悖骜而凌上也〔19〕。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族焉?且其议曰〔20〕:“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21〕。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22〕。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24〕,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25〕,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26〕复仇,此推刃之道圆,复仇不除害〔27〕。”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28〕,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28〕,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1〕伏见:看到。“伏”是俯伏在地之意,和下文的“窃”都是旧时下对上书面所用的敬词。天后:武曌(zhǎo),即武则天。〔2〕同州:唐州名,辖区相当今陕西渭水以北、洛水以东、黄梁河以南地区。下邦(guī):今陕西渭南县东北,当时是同州属县。〔3〕县尉:主管一县军事、治安的长官。〔4〕谏臣:陈子昂在武则天时曾任右拾遗之职,其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建议,进行劝谏,故称谏臣。〔5〕过:过错。这里作动词用。〔6〕贼虐:逞凶害人。〔7〕黩刑:滥用刑罚。〔8〕僭:非法,过失,超越本分。〔9〕统于一:指使礼和刑的目的与效果归于一致。

〔10〕向使:假使。刺谳(yàn):侦查审讯定罪。诚伪:真假。〔11〕原始:推究。端:头绪、缘由。〔12〕判然:明白地。离:区别。〔13〕奄:施展。吏气:当官的气焰。〔14〕非辜:无辜。〔15〕枕戈:睡觉时头下枕着兵器。指时刻不忘报仇。〔16〕介然:坚贞的样子。自克:自我实现、自己能完成。〔17〕愆(giān):失误。〔18〕戕(qiāng):杀害。〔19〕悖骜:桀骜不驯。〔20〕议:指陈子昂写的《复仇议》。〔21〕大戮:指死刑。〔22〕暴寡胁弱:侵害孤寡威胁弱小。〔23〕调人:周代官名,主管司法。〔24〕反杀:指别人有正当的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过来去杀死别人。〔25〕不受诛:未犯死罪却被处死。〔26〕推刃:往来相杀不止。〔27〕复仇不除害:指这样的复仇行为并不能消祸除害。〔28〕爱:吝惜。〔29〕附于令:附在法令之后。

【译文】

臣见到史载在则天皇帝时,有个同州下邦人叫徐元庆的,他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但他终于能亲手杀掉他的杀父仇人,然后自捆双手去投案自首。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在徐家的巷口立牌坊挂匾额予以表彰;并且要求把处理这案件的结果编进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典章法制。臣个人私下认为陈子昂这主张是不对的。

臣听说礼制的根本作用,是在于防止社会秩序混乱。譬如说不许随便逞凶杀人,凡是做儿子的为报亲仇而杀人的都不可赦罪。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社会秩序混乱的。譬如说不许随便逞凶杀人,凡是治理百姓的官吏无辜杀人的都不可赦免。礼和刑的根本作用是相同的,使用的方法则不一样,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并用的。杀掉那应予表彰的人,这叫做滥杀,那用刑就太轻率过分了。表彰那应该处死的人,这叫做过失,是对礼法的最大破坏。果真把这样的处理方法颁示全国,传于后世,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何去何从,躲避灾害的人也会弄得手足无措,把这作为法典,可以吗?

古代圣人之所以订立规矩,无非是彻底推究事理以定赏罚,本着人之常情以明确褒贬,使礼和刑的目的与效果归于一致罢了。假如能审讯判定案件的真伪,考定其是非曲直,推究他一开始为什么会犯罪的缘由,那么刑和礼的应用,就能明显地区别开来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未触犯国法获罪,赵师韫之所以杀他完全是出于私怨,滥施他当官的气焰,残害无罪之人,而州官却不知将他治罪,刑官也不加过问,上下相互包庇,对黎民百姓的呼吁号叫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则把不共戴天的父仇未报视为奇耻大辱,把念念不忘报仇认为是合乎礼教的事,一直处心积虑地想要戳穿仇人的胸膛,坚决相信必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即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毫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孝义啊。当官的对此理应感到惭愧脸红,将对他认错陪罪还来不及,又为什么要处死他呢?

或许徐元庆的父亲确系违法犯罪,赵师韫的处死他并不违背法律,那么他并不是死在官吏之手,而是死在触犯刑法上面。国法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治国的法律,而去杀害执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桀骜不驯犯上作乱。把这种人抓起来处以死刑,正是为了明正典刑,又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而且陈子昂的《复仇议》中还说:“凡是人一定都有儿子,做儿子的一定也有双亲,各人为了爱自己的双亲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的情况由谁来制止?”这是对礼的莫大误解。礼法上所说的复仇,指的是冤沉海底沉痛万分,而却叫天不应求告无门;并不是指触法抵罪被处死刑的那种情况。现在却说“他杀了人,所以我就要杀他”,这种不论是非曲直的做法,不过是侵害孤寡威胁弱小罢了。其违背圣贤经传的教导,岂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职掌万民冤仇之事。”“凡是杀人而合情合理的,要告诫被杀者的子弟不许复仇,如果复仇的话就处死。”“有反过来再去杀人的,全国人人共诛之。”这样又怎么会有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杀人的事呢?《春秋公羊传》里说:“父亲未犯死罪却被处死,做儿子的可以复仇:父亲犯了死罪而被杀,儿子再去复仇,这是为往来相杀不止开了先河,这样的复仇行为并不能消祸除害:‘现在如果根据这原则来判断赵师韫与徐元庆双方相互杀戮的是非,那就合乎礼法的规定了。’”

况且不忘报父之仇,这是尽孝道;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是坚持义气。徐元庆能按照礼法,克尽孝道,为义而死,那他一定是个通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一个明理懂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视为仇敌的吗?而陈子昂等议论此事的人反而将徐元庆处死,这种滥用刑法破坏礼教的做法,完全不可以当作法典,这是显而易见的了。

请将臣的议论附在法令之后颁布天下。今后凡有审判这类案件的,不该再依从前陈子昂的意见处理。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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