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的产生
一、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确定及候选人提名的原则
(一)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确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5~9人。
(2)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设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由总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设3~7人。
(3)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
(二)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按照上述原则提名候选人要注意几点:
(1)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教育宣传,使党员知晓提名的原则、程序和相关基本原则。
(2)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推荐人选。
(3)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二、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产生的程序(1)党的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党的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二)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1)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2)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人选,由大会进行选举。
三、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与报批
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由集体讨论通过。党委在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在认真听取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和每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人选确定后,要及时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的基层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要在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20日前呈报上级党组织进行审批。
四、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议,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党的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党员大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确定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把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贯穿于候选人酝酿、讨论、确定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