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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录丹国电报大北公司禀(第1页)

照录丹国电报大北公司禀

敬禀者:中国现创设电报,所有与敝公司电报交涉事宜,理应预为议明。谨拟六条,仰求中国国家恩准照办。敝公司既得保护之益,亦可不失中国自有之权利。且敝公司尚有所禀一节,去年敝公司奉中国总理衙门、南北洋各处送交代发电报大概字数,计送往俄国一万字、送往他国各处六千字,二共一万六千字;收到所来外洋覆信电报共八千字,通往来二万四千字。按照以上字数核算,共须报费洋银五万二千八百元。如果第四条内办法能于去年议定,则中国所出报费,往来俄国者祗七千五百元、往来他国各处者祗一万二千元,共须报费一万九千五百元。凡属敝公司者,早可奉让;是中国可省报费三万三千元之数也。即此可知彼此议定办法,互相情让,两有裨益。如蒙批准施行,敝公司以后必竭力诚心报效中国。

专肃谨禀,祗请勋安。

一、大北公司之海线,现已经设立在中国地面者,中国国家允可独享其利;倘大北公司再添设海线,必请中国国家允准方可。自此次奉准之日起,此海线以二十年为限,不准他国及他处公司于中国地界内另立海线。在此年限之内,凡中国租界及台湾等处亦不准他国设立海线。

二、以二十年为限,中国国家欲造海线或旱线,凡大北公司已经设立之处有与相碍者,中国官商不便设立。其无碍于大北公司者,尽可自行设立。

三、凡以后中国欲再设电线,如大北公司所索之价较他人便宜,中国国家准其包办。

四、中国总理衙门、南北洋大臣、出使大臣及总领事往来之电报,在中国、日本、泰西等处,凡从大北公司自家电线寄发者,大北公司情愿奉让,二十年限内均不取费。设有大北公司电线不到之处,须劳他国公司电线转寄,仍应出他国公司费用若干。惟所有往来之电报,必须各署盖印送去,以为凭信,大北公司方能免费。

五、大北公司之海线,由香港与泰西相连者曰南线,由日本与俄国相连者曰北线。日后中国电线设成,凡中西商民之在中国者寄电信前往外洋,从中国电线交大北公司转寄。倘其电报内不指明从南线寄往外洋,大北公司从北线转寄,较为迅速。

六、嗣后如有争辩之处,以中国文字为凭。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二二五(二六七页)

美国公使何天爵照询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权益是否经谕旨批准

十月十七日(一二、八),美国公使何天爵照会称:

案照贵国设立电线一事,李中堂曾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其中大意,内有在二十年限内,中国不惟于地界内不准别人安设电线,即各口洋人租界及台湾等处地方,均不准别人安设等因;经安大臣于本年六月间与贵衙门曾有往来文件,当已转报本国。兹准本国来文,所有安大臣议论此事各节,已奉本国批准。并以此事所立合同,不惟于本国之利益有妨,且于贵国之实益有损。据看如此办法,直系将此事之权及各等生意均归一人包揽,于国家官商均为不宜也。嘱本署大臣即向贵署声明等因前来;相应照会贵亲王查照。所有李中堂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一事,是否经贵国谕旨批准?务请即用印文照复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二四二(二九一页)

福建巡抚岑毓英咨呈拟派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片稿

十月十二日(一二、三),福建巡抚岑毓英文称:

案准部咨:『嗣后无论何项奏事,一面具奏,一面钞录折稿咨送备查』等因;兹本抚院会同福州将军穆□□、闽浙总督何□、船政大臣黎□□,附片具奏「拟派轮船二号轮流渡往基隆、沪尾渡送来往官兵及省台文报」一件;相应钞录片奏稿呈送。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一(八九四页)

军机处交出福州将军穆图善奏「琛航」、「永保」二轮渡台顺搭民商别号轮船不得援例抄片

十月十五日(一二、六),军机处交出穆图善钞片称:

再,前准南洋大臣咨,承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开:『中国官兵轮船进出江口、海口,不准夹带货物,毋庸经新关洋人之手咨饬派员查验』等因;当由臣穆图善分别委员驻扎各海口稽察在案。

查福建轮船,除兵船分防各海口外,仅有「琛航」、「永保」、「海镜」三号轮船为渡送来往官兵之用。臣等前会奏商筹台湾防务,拟用轮船自五虎口径渡基隆;业经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办理。嗣臣毓英至基隆查看,由此海道渡台,实属便捷;不论无风、有风,皆可停泊。又附近基隆之沪尾海口,前因水浅,轮船必须候潮始能进口。

本年闰七月初一、二等日飓风鼓浪,将海口淤沙推出;海口之水较前加深数尺,轮船进口必(不?)须候潮,已成紧要之区。复咨商臣穆图善、臣何璟、臣黎兆棠,即用「琛航」「永保」二号轮船轮流渡往基隆、沪尾;凡往来官兵及省、台文报,均由轮船渡送以免迟误机宜。惟官兵、文报多寡难定,而轮船所需煤炭、薪工则未能短少,不得不筹款添补。拟遇有民人渡台暨商民贩运货物均准随时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减水脚收支轮船炭工等项,亦属两便。所有应纳关税,仍由闽海关委员经收;其应纳厘金,另由厘金总局委员收解,不容隐漏。该二号轮船虽顺搭民商,究系渡送官兵、文报;一与寻常轮船不同,毋容经新关洋人之手。其余别号官兵轮船,仍照定章办理,不得援以为例。臣等悉心商酌,意见相同,并行据善后局司道核议具详前来;除批示遵办外,谨会同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六○二(八九五页)

总税务司赫德函请闽省官轮渡台顺搭客货宜另订章程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六),总税务司赫德函称:

窃据闽海关税务司、署淡水关税务司先后呈称:现经福建抚部院岑派拨官厂轮船两号,由福州渡台湾基隆,按五日连环往来,准予搭客,且准装运货物;已于闰七月间开行搭运,并奉军宪批示等因,钞呈具详前来。准此,总税务司查同治六年、同治十二年历奉札行,转饬各口税务司:华商夹板、火轮各项船只来往起下客货、完纳税钞、发领牌照等事订准章程,祗准于通商口岸往来,均按洋商税则一体办理。又曾奉光绪六年札文,以官轮、兵轮船只毋庸由新关经理稽查,另有地方官委员稽察等语。窃维华商火轮船只一切查验税征牌照,悉照洋商一体由新关会办;原所以重税课,以严偷漏。其官轮、兵轮船只毋庸由新关经理,另有地方官委员稽察;亦所以存体制而恐误公。以故同一轮船,而一则不归新关稽查、一则必归洋商一律办理;历经奉办有年,所以示区别也。乃现在以官轮而既准搭客、且准运货,固俨然与商船无异。若仅照官船,未免藉公而带私货、托官而为商旅;既有碍于税饷、亦不便于商情,即前此之章程,亦莫识所从。公私莫能分别、订章致有参差,久之通商各口争相效尤,实于商税两端大有窒碍。总税务司窃以此等船只,不若另订章程,或不准其搭装货客;或者准其搭运货客,即以华商轮船一体相视,仍依前奉之订章,按华商以洋船贸易,悉照洋商则例,归新关一律办理,以归划一。若不准其贸易,此即系造办此等船之本意,即以官厂船式亦属相符,衡以国家之兵轮亦觉冠冕。若准其贸易,则饬其赴新关按通行章起下货物、完纳税钞。此固非特意刻,祗不过恪守要章;与该船无损,而与他商既无所为偏枯、亦无所妨害也。除将原申一件附呈察阅外,合即备文申请核夺示覆施行可也。

附署理淡水关税务司原申译汉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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