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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真經注疏卷之二十七(第8页)

〔疏〕游行至齊,以觀風化,忽見罪人,刑戮而死。於是推而彊之,令其正臥,解取朝服,幕而覆之。

號天而哭之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獨先離之,曰莫為盜。莫為殺人。

〔注〕殺人大灾#33,謂自此以下事。大灾既有,則雖戒以莫為,其可得已乎。

〔疏〕離,罹#34也。灾,禍也。號叫上天,哀而大哭,慜其枉濫,故重曰子中乎。為盜殺人,世間大禍,子獨何罪,先此遭罹。大菑之條,具列於下。又解:所謂辜人,則朝士是也。言其彊相推讓以被朝服,重為羅網以羅黎元,故告天哭之,明菑由斯起。預張之網,列在下文。

榮辱立,然後睹所病,

〔注〕各自得則無榮辱,得失紛紜,故榮辱立,榮辱立則夸其所謂辱而跂其所謂榮矣。奔馳乎夸跂之間,非病如何。

〔疏〕軒冕為榮,戮耻為辱,奔馳取拾,非病如何。

貨財聚,然後睹所爭。

〔注〕若以知足為富,將何爭乎。

〔疏〕珍寶彌積,馳競斯起。

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爭,窮困人之身使无休時,欲无至此,得乎。

〔注〕上有所好,則下不能安其本分。

〔疏〕賞之以軒冕,玩之以珠璣,遂便群品奔馳,因而不止,欲令各安本分,其可得乎。

古之君人者,以得為在民,以失為在己;

〔注〕君莫之失,則民自得矣。

〔疏〕推功於物,故以得在民;受國不祥,故以失在己。

以正為在民,以枉為在己;

〔注〕君莫之枉,則民自正。

〔疏〕無為任物,正在民也;引過責躬,枉在己也。

故一形有失其形者,退而自責。

〔注〕夫物之形性何為而失哉?皆由人君撓之以至斯患耳,故自責#35。

〔疏〕夫人受氣不伺,禀分斯異,令各任其能,則物皆自得。若有一物失所,虧其形性者,則引過歸己,退而責躬。昔殷湯自剪#36,是也

今則不然。

〔疏〕步驟殊時,澆淳異世,故今之馳物者劉不復如此也。

匿為物而愚不識,

〔注〕返其性,匿也;用其性,顯也;故為物所顯則皆識。

〔疏〕所作憲章,皆反物性,藏匿罪名,愚妄不識,故罪名者眾也。

大為難而罪不敢,

〔注〕為物所易則皆敢。

〔疏〕法既難定,行之不易,故决定違者,斯罪之也。

重為任而罰不勝,

〔注〕輕其所任則皆勝。

遠其塗而誅不至。

〔注〕適其足力則皆至。

〔疏〕力微事重而責其不勝,路遠期促而罰其後至,皆不可也。

民知力竭,則以偽繼之,

〔注〕將以避誅罰也。

〔疏〕智力竭盡,不免誅罰,懼罰情急,故繼之以偽。

日出多偽,士民安取不偽。

〔注〕主日興偽,士民何以得其真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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