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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屋>唐律疏议十二篇 > ●卷六 名例13条(第4页)

●卷六 名例13条(第4页)

55.称日年及众谋

诸称“日”者,以百刻。计功庸者,从朝至暮。役庸多者,虽不满日,皆并时率之。

【疏】议曰:《职制律》:“官人无故不上,一日笞二十。”须通昼夜百刻为坐。计功庸者,《职制律》:“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者,各计庸以受所监临财物论。”从朝至暮,即是一日,不须准百刻计之。

【疏】议曰:计庸多者,假若役二人,从朝至午,为一日功;或役六人,经一辰,亦为一日功。纵使一时役多人,或役一人经多日,皆须并时率之。

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疏】议曰:在律称年,多据徒役。此既计日,不以十二月称年。

称“人年”者,以籍为定。

【疏】议曰:称人年处,即须依籍为定。假使貌高年小,或貌小年高,悉依籍书,不合准貌。籍既三年一造,非造籍之岁,通旧籍计之。

问曰:依《户令》:“疑有奸欺,随状貌定。”若犯罪者年貌悬异,得依令貌定科罪以否?

答曰:令为课役生文,律以定刑立制。惟刑是恤,貌即奸生。课役稍轻,故得临时貌定;刑名事重,止可依据籍书。律、令义殊,不可破律从令。或有状貌成人而作死罪,籍年七岁,不得即科;或籍年十六以上而犯死刑,验其形貌,不过七岁:如此事类,貌状共籍年悬隔者,犯流罪以上及除、免、官当者,申尚书省量定。须奏者,临时奏闻。

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疏】议曰:称众者,断狱律云:“七品以上,犯罪不栲,皆据众证定刑,必须三人以上始成众。”但称众者,皆准此文。称谋者,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皆须二人以上。”馀条称谋者,各准此例。

【疏】议曰:假有人持刀仗入他家,勘有仇嫌,来欲相杀,虽止一人,亦同谋法。故云“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56.称加减

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

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

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於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疏】议曰:加者数满乃坐者,假令凡盗,少一寸不满十疋,依《贼盗律》:“窃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为少一寸,止徒一年。又不得加至於死者,依《捕亡律》:“宿卫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虽无罪止之文,唯合加至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依《斗讼律》:“殴人折二支,流三千里。”又条云:“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此是“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疏】议曰: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已合绞坐;若故殴折,又合加一等。今既加入於绞,不合更加至斩。

其罪止有半年徒,若应加杖者,杖一百;应减者,以杖九十为次。

【疏】议曰:假有县典,故增囚状,加徒半年,县尉知而判入,即以典为首,合徒半年。典若单丁,决杖一百。县尉应减一等,处杖九十,徵铜九斤之类。

57.称道士女官

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

【疏】议曰:依《杂律》云“道士、女官奸者,加凡人二等”。但馀条唯称道士、女官者,即僧、尼并同。诸道士、女官时犯奸,还俗後事发,亦依犯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当之。

若於其师,与伯叔父母同。

【疏】议曰:师,谓於观寺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依《斗讼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若詈师主,亦徒一年。馀条犯师主,悉同伯叔父母。

其於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疏】议曰:谓上文所解师主,於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徒三年。”《贼盗律》云:“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兄弟之子是期亲卑幼,若师主因嗔竞殴杀弟子,徒三年;如有规求故杀者,合当绞坐。

观寺部曲、奴婢於三纲,与主之期亲同;

【疏】议曰: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其当观寺部曲、奴婢,於三纲有犯,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依《斗讼律》:“主殴杀部曲,徒一年。”又条:“奴婢有犯,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注云:“期亲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又条:“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者,绞。詈者,徒二年。”若三纲殴杀观寺部曲,合徒一年;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其部曲、奴婢殴三纲者,绞;詈者,徒二年。

馀道士,与主之缌麻同。犯奸、盗者,同凡人。

【疏】议曰:《斗讼律》:“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又条:“殴缌麻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又条:“殴伤、杀他人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是观寺部曲,殴当观寺馀道士、女官、僧、尼等,各合徒一年。伤重,各加凡人一等;若殴道士等折一齿,即徒二年。奴婢殴,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是名“於馀道士,与主之缌麻同”。

【疏】议曰:道士、女官、僧、尼犯奸盗,於法最重,故虽犯当观寺部曲、奴婢,奸、盗即同凡人。谓三纲以下犯奸、盗,得罪无别。其奴婢奸、盗,一准凡人得罪。弟子若盗师主物及师主盗弟子物等,亦同凡盗之法。其有同财,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满十疋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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