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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第1页)

其二

毛遂不堕井,〔一〕曾参宁(一作“不”)杀人。〔二〕虚言误公子,投杼(音紵)惑慈亲。〔三〕白璧双明月,方知一玉真。

〔一〕《西京杂记》:赵有两毛遂,野人毛遂堕井而死,客以告平原君。平原君曰:“嗟乎!天丧予矣。”既而知野人毛遂,非平原君客也。

〔二〕《战国策》: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会子之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织尚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逾墙而走。

〔三〕《说文》:杼,机之持纬者也。

萧士赟注:太白引此自况其遭诬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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