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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信托理财学问(第1页)

第十章信托理财学问

在当今理财新时代,除股票、基金、保险外,各类信托产品也开始走俏。安全、灵活,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老百姓投资理财的新选择。

百姓理财新渠道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被视为金融四大支柱。在我国,近年来信托理财产品以其专家理财、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等优势日受青睐。信托产品已经成为理财市场一颗耀眼的明星。

信托理财优势多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当前我国对银行、保险、证券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政策约束。而信托投资的经营范围却较为广泛,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无法提供的。

第三,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契约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收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委托人只能按照契约圈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

第四,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信托理财除了具有使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保值、增值这一理财工具的共性外,还拥有管理子女生活及创业资金,更妥善安排个人退休安养、控制家族股权、照顾遗族等多种优势。

门槛高收益高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发的新信托两规正式实施。根据新的信托两规,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的门槛有了很大提高。按照规定,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这样,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门槛大大提高。

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信托计划的可能性被降低。对于广大投资者,信托公司面前始终横着一道“百万元”的投资门槛,个人很难直接参与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的主流——打新股信托产品。

但是,当个人依托银行平台之后,一切就变得简单了。某银行先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然后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去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如此一来,投资者只要五六万元就能购买。打新股理财产品因概念简单、风险系数低,是银行的首选,因此,大量的银行“打新”信托理财产品应运而生。

在诸多理财产品中,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往往高于同期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借助证券市场的繁荣,不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收益开始不断攀升,吸引了不少资金关注。像一些新股网下配售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实际年收益率已达到百分之十几到几十的新高。

信托产品,有投资房地产类的,也有市政项目的,居多的当然是投资基金、新股类的了,这些产品预期收益基本都在8。00%以上,有的还达到了15%,对人的**不小。

安全灵活受青睐

很多人买信托产品,是看中了它的安全性。在信托生效期内它不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这三方中任何一方,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免于被没收或拍卖。换句话说,这种安全性实际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为个人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私人的资产不受侵害。而且,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即使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信托财产也是独立的,不参加清算。

从事外贸生意的陈先生在前些年投入100万元购买了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个三年期组合投资信托计划,并规定自己的女儿作为惟一的财产受益人。几年后,陈先生的生意失败,资不抵债,他的债主便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陈先生而是其女儿,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陈先生为女儿设置的信托资金发挥了作用。

在信托期内,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也具有类似避债功能。在信托期内,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和受益人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如果某位投资人在信托期内遭遇财产纠纷,债权人无权将其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拿去抵债。但是也应该注意,当信托期已过,银行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之后,或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仍在募集期内,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投资就不再具有避债功能了。

信托理财基础知识

信托这种新型理财方式和众多信托品种的接连出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条生财之路。如何选择信托产品,投资者需要了解信托理财的基本知识。只有真正了解信托,才能生财不断。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产品的预计收益率往往高于同期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这也是为什么信托产品销售非常火爆的原因。投资者要选择信托产品,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信托理财。

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通俗简单的说,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它的一个很重要特点是信托财产是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他财产的独立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务纠纷的影响,因此受托人必须设立独立的账户来管理信托财产,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信托的优越性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族保障。信托可对家庭提供保障,并保护资产不受侵害。使资产不会落入挥霍无度的后嗣手中;使资产不会被为了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士有机可乘;使资产不会落入可能将家庭财富挥霍殆尽之无能后嗣之手。

第二,继承安排。信托是安排财产继承的有效方法,让您可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与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它机构。在一些有继承限制的国家,信托可助您弹性安排资产继承,您的财富更毋须受到复杂冗长的遗嘱认证程序影响,让您指定的受益人能尽快继承应得资产。

第三,绝对保密。由于您的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项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此外,信托通常具有可充当公司股东之用,更可进一步隐藏公司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第四,资产保障。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信托可使您的资产获得长期保障,此资产在法律上登记于受托人或指定人名下,而非您居住或设籍的国家,因此亦可保障您的资产免受债权人索偿。

第五,资产统筹及管理。信托可助您将遍布全球的资产归纳入同一个架构之下,简化资产管理及统一财务汇报。

第六,税务规划。成立信托可减轻甚至豁免下列税务负担: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与税,财产税,遗产税。就规划的角度而言,此项优点正可提供您处理家族之全球税务的考量。当信托对受益人执行资产分配时,受益人所在地的税法将决定此等分配是否应课税。建议您于资产分配前,事先寻求适当之税务咨询。

第七,灵活运用。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以下列举的方式,皆可让信托本身具有相当的灵活度:信托是可被撤销的;受托人可以辞职(或被撤换);若基于政治或其它情势之考量,而有较为谨慎之必要,信托设立及执行之地点可以移转至其它法定管辖区域;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分配可随时更改。契约中与您切身相关的条款,常会受不同因素影响,其中包括您财产规划的目标、您所选择的信托法定管辖区域与居住国之法律,以及您所要求的信托灵活度等。

个人信托的运用范围

投资理财,使财产保值、增值;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管理、移转及节税规划;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的准备及管理;身心障碍子女或其它家属的照护;退休安养生活的照料;夫妻财产保障;家族股权的控制;遗族的照顾。

使用信托达到人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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