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据俞安期唐类函补「外」字。又孔本书钞卷六二引无「内掌」以下九字。
〔四〕 据书钞卷六二引补「曰」字。
〔五〕 「太常卿」三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字。
〔六〕 据汉书司马迁传如淳注补「公」字。
〔七〕 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五「谈」下有「世」字。
〔八〕 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五「乘传」上有「使」字,「行」下无「
至」字。
〔九〕 据孔本书钞卷六七补「士者」二字。又类聚卷四六引作汉官仪之文。
〔一0〕类聚卷四六引作「中都官史」,御览卷一三六则作「中都官吏」。
〔一一〕「习学者」原作「有学者」,据书钞卷六七改。
〔一二〕影宋本御览卷二四三此引亦作汉官仪,孙氏所据本误。
〔一三〕据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引删「令」字。又书钞卷六二、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均有「眉」字,据补。
〔一四〕据孔本书钞卷六三补「便」字。通典卷二八亦作「便弓马者」。
〔一五〕孔本书钞卷四五引作「主治厩五署郎」,「狱」字在前引「
未央厩」下。又初学记卷二0亦作「未央厩狱」。
〔一六〕「设官部」系「刑法部」之讹。
〔一七〕汉书景帝纪注、三辅黄图卷四「头」均作「匹」。孙辑此引皆本唐六典卷一七。
〔一八〕后汉书和帝纪注引作汉官仪。
〔一九〕「设官部」系「刑法部」之误。
〔二0〕据御览卷二一三补「座」字。又其引乃汉官仪之文,孙氏既已辑入汉官仪,于此不当复出。
〔二一〕孔本书钞卷五五「以」下有「新平」二字。此引文句怪谲,疑有脱误。
〔二二〕孔本书钞卷五五「太官」下有「令」字。
〔二三〕影宋本御览卷二三0作「主饭肉,汤官酒」,且为小注。续汉志亦曰「汤官丞主酒」。孙辑引有误。
〔二四〕御览卷二二九作「大置酒」,又卷八一六作「大置酒日」。
〔二五〕此四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注。
〔二六〕此三字亦当作小注。
〔二七〕孔本书钞卷五七首引有「尚书令并掌诏奏,既置」九字。
〔二八〕汉书百官公卿表如淳注引汉仪注仅「寺互」二字,余皆如淳之语。
〔二九〕「设官部」乃「刑法部」之误。
〔三0〕据孔本书钞卷六一补「及」字。又孔本作汉官仪之文。
〔三一〕孔本书钞卷六一引作汉官仪。
〔三二〕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二一「诸」下均引有「吏」字。
〔三三〕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三一皆作「诸侯王黄金玺」。又续汉志补注引东观书亦作「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据疑此引「黄金」当在「印」上,且「印」亦当作「玺」。
〔三四〕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二百石以上」引在「铜印」之上,且有「至」字与「四百石」三字相衔接。又孔本书钞卷一三一「四百石」作「三百石」,无「章二百石」以下。
〔三五〕此引实出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注,其引「郡国」作「郡分」。